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承包活动关于执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注意事项(补充)
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5年10月9日起施行,《通知》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为确保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承包活动依法有序,现将有关调整提示如下:
一、《通知》自2015年10月9日起施行,自2015年10月9日进入发包程序(以入场登记时间为准)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其发包承包活动应当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采用集中备案方式办理有关招标投标手续的,以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准。
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即自2016年7月1日期,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三、《通知》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四、以上相关内容已纳入所附《注意事项》(2015年10月9日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承包活动关于执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注意事项》(2015年10月9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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