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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落实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的意见
20100610
发文时间:2010-06-10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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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落实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的意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规定,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落实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切实提高招标的质量及效率,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意见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二、对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项目时应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代理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有关业务,且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负责相关招标事项的办理,包括项目入场登记,招标公告的发布,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等,并指导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的工作。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见附件一)“招标代理机构”一栏中应当如实填写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类别、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编号及联系电话等。
(四)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送改变后项目负责人的本条第(三)项要求的信息。
(五)项目负责人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签署虚假、误导性陈述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招标代理项目经办人的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应当是代理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并须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业务,取得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指定一个或多名经办人办理招标代理事项。
(二)项目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负责具体办理有关招标事项,包括项目入场登记,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资格登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提交、合同的提交等。
(三)经办人应在《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申办人”栏中如实填写本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并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备核验。
(四)经办人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送改变后经办人的本条第(三)项要求的信息。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封面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其执业印章。
五、在招标项目办理合同备案时,招标人应当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表》(见附件二),与合同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招标办 2010年6月10日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表>>附件下载
<<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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