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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4]439号
发文时间:2014-11-25 00:00  收集整理: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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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4〕43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方便企业办事,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将已受理未完成的审批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二、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调整完成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条件受理,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

  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1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2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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