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京建法[2013]14号 | |||
| 发文时间:2013-07-15 00:00 收集整理:网站管理员 | |||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简化建设审批流程,经我委研究,并已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对于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仅适用于保障房部分涉及楼座的开工建设。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主体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和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依据《关于加快办理住宅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京建工〔2008〕16号)的有关要求,可直接自行施工,不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
三、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工作:
1.项目已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3.已取得市或区县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四、如不具备上述施工总承包招标条件,具备项目规划意见书等条件的,可先行进行土方工程招标和监理招标。
五、工程开工之前,建设主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严禁开工。工程监理必须同时到位。建设单位必须同时负责按要求落实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施工围挡、土堆覆盖、车辆冲洗等扬尘治理的各项要求;同时要抓紧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尽早进行后续的基础施工,确保无缝衔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重点监控先行进行土方招标的工程,做好风险防控。
六、保障性住房项目可参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2〕5号)中的有关规定,简化招标投标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七、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信用体系,依法记录参建的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和土方施工企业的优良及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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