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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的通知
京建发[2011]606号
发文时间:2011-12-31 00:00  收集整理: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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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的通知

京建发〔2011〕60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程序改革,逐步将审批重心下移,我委经研究,现将有关下放施工许可审批权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下列工程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缴)以及施工许可审批按照工程项目属地原则下放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一)集中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除外),具体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定向安置房;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专项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项目除外)。

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仍按照现行市区(县)两级分工的原则办理。


二、工程项目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正式启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开发管理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监管和交易平台”后,上述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管同步下放。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性规定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及管理事项。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和施工许可办理平台上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并做好相关事项档案的归集整理工作。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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