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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
京造定[2008]3号
发文时间:2008-06-12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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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
京造定[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二、凡2008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调整系数(%)

建筑工程

住 宅

7.74

其 它

6.72

装饰工程

住 宅

5.11

其 它

8.02

安装工程

12.58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9.14

管 道

10.22

地铁工程

土 建

9.16

轨 道

6.70

园林工程

庭 院

2.42

绿 化

2.37


说明:
1、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等工程均执行建筑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地铁的装饰及安装工程调整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装饰工程执行装饰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通信、信号、人防、机电等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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