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取得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 |||
| 20130318 | |||
| 发文时间:2013-03-18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 |||
关于取得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2013]7号文件精神,对已经取得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
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有关继续教育工作建筑工程专业由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培训中心、北京昌平中建协项目管理培训中心负责。具体培训通知见相关学校网站。
机电工程专业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培训学校组织继续教育,相关通知见联合会网站(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4/)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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