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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劳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操作规则
20080615
发文时间:2008-06-15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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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劳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专业、劳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9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均须进行招标投标。
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含境外及港、澳、台专业施工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专业承包工程和向总承包单位提供专业分包施工的,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的,均须经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指导监督管理,具体的活动和服务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被授予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劳动力管理部门,经有关部门确认,在交易中心指导监督管理下,负责自行组织对专业、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专业承(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标除应当符合89号令第二章第八条所列条件外,对于分包工程项目的发包,招标人还应取得总包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专业或劳务招标:
(一)符合89号令第二章第十条所列条件;
(二)属于扶贫、对口支援、救灾等任务;
(三)由捐赠人指定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企业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89号令第二章第十一条所列条件;
(二)由劳动力管理部门负责组成的,有专业人员或部门参加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三)经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处审批和备案,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由市建委按年度核准资格后实行一次性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于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驻在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89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自行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89号令第二章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或设置超出规定以外的要求或条件,在劳务洽谈会上选择确定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资格免予审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投标人的资格,应当符合89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定就位工作完成前按原有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89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专业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投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89号令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送达和接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要严格遵守89号令第三章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分)包和劳务分包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2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分)包和劳务分包项目的开标、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89号令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开标、评标。
劳务分包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在同等排序下,对于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的施工队伍、两年内被授予的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招标人应当优先选用。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驻在交易中心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符合89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达驻在交易中心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施工登记手续,中标人是外地企业的还应到驻在交易中心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税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招标人是建设单位的可持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专业劳务交易合同备案书》到市(区、县)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人可持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专业劳务交易合同备案书》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第五章 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专业承(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89号令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做为该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并要求其到交易中心履行招标投标手续,对于拒不改正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在交易中心以外取得施工项目除依法处罚外,其工程项目不记入企业经营业绩,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年检。
第二十四条 经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审批,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将暂时停止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经整改重新核准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后,再批准其自行招标事宜。该企业暂停期间的招标工作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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