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性的通知 | |||
| 20100329 | |||
| 发文时间:2010-03-29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按照《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核发的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将自行失效。4月1日后,建设单位应把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持有相应等级有效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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