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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2008年6月12日版)
20080612
发文时间:2008-06-12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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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注册中心和市招标办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暂未注册)并持有二级(含)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或者已申报一级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在建设部网上或《北京建设》网上公告合格的人员,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的过渡期已至。为使过渡期满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得以规范平稳实施,市招标办对原《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2008年4月10日版)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



市招标办 2008年6月12日



附件: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

一、关于注册建造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根据《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规定,自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即废止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后没有项目经理资质这一概念。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的任职,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因此,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审批方式对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资格予以认可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所承包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是一个施工组织管理岗位,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组织管理,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性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但注册建造师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

  4、聘用单位(即受聘的施工企业)应当与注册证书中注册执业单位一致。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注意聘用单位必须和注册证书中注册执业单位一致。

  5、注册有效期届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不再具有执业资格,不得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6、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分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7、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和技术特点,对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有很大不同。因此,注册建造师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明确了专业类别。

  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包括以下10种专业类别:1、建筑工程(可执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2、公路工程;3、铁路工程;4、民航工程;5、港口与航道工程;6、水利水电工程;7、市政公用工程;8、通信与广电工程;9、矿业工程(可执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冶炼工程);10、机电工程(可执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冶炼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

  具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与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致。

  二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包括以下6种专业类别:1、建筑工程(可执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2、公路工程;3、水利水电工程;4、市政公用工程;5、矿业工程(可执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冶炼工程);6、机电工程(可执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冶炼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

  具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致。

  8、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的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即注册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应当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具体工程施工项目类别确定,应与拟招项目相符。

  9、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执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执行。即注册建造师的资格等级(即级别)应当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具体工程施工项目类别确定,应与拟招项目相符。

  10、“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造师资格等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是针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建造师资格等级”是针对个人的执业资格制度。目前,由于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和规范标准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关系。因此,针对个案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分别根据施工企业承包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确定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注册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确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规定,施工招标公告中对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拟招项目最低的资质等级。

  注册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当分别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的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确定。在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前提下,注册建造师的资格等级由招标人或发包人(针对直接发包的施工项目)自行确定。

二、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

  1、针对招标公告发布环节和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时)评标办法中资格后审项目经理评审因素的设定,担任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规定,资格等级(即级别)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规定,专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与拟招项目相符。

  2、针对资格预审文件(对于资格预审的项目)和招标文件(对于资格后审的项目)中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界定,可以如下措辞:

  (1)针对施工招标项目,其项目经理拟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具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时

  项目经理资格条件:(1)受聘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已取得专业类别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2)或受聘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已取得专业类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临时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于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公章。

  (2)针对施工招标项目,其项目经理拟由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具有二级(含)以上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时

  项目经理资格条件:(1)受聘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已取得专业类别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2)或受聘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已取得专业类别二级(含)以上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临时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于已取得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提供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公章。

  注意:关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措辞,应根据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如对施工招标项目采取资格预审,则选择“投标申请人”一词,如对施工招标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则选择“投标人”一词。

  3、针对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注意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须知”、“评审办法”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部分内容中涉及项目经理相关内容的界定,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方面的规定。

  4、针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即对“表9”登记,包括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投标文件资料集中备案的施工项目,其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或直接发包的施工项目其项目经理登记,应当注意投标人或承包人聘用的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应当能够在监管服务网络中登记到位。

  企业资料信息库中没有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的信息而该人员确实符合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对该人员的信息予以登记。

  5、针对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采取资格后审时),应当注意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合格标准”、“投标文件商务标内容”、“评标办法资格后审评审因素”和“投标文件格式”等部分内容中涉及项目经理相关内容的界定,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方面的规定。

  6、对于施工合同项目经理的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应当由注册建造师或具有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其专业类别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的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规定,资格等级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规定,专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与拟招项目相符,且其资格条件不得低于被变更的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变更后的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应当能够在监管服务网络中登记到位。

  企业资料信息库中没有担任项目经理人员的信息而该人员确实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包人应当对该人员的信息予以登记。




市招标办
20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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