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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初审办法(试行)(2006年9月1日废止)
20050530
发文时间:2005-05-30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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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初审办法(2006年9月1日废止)
(试行)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保证资格预审活动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时),在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在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前对报名投标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报名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7家时,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初审,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17家(含)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初审。
二、 资格初审的审查内容
(一)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后对投标申请人履约能力的认定;招标人可以排除经初审认定的不能满足拟招标工程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二) 投标申请人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拟招标工程承接的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招标人可以排除经初审查证的并影响拟招标工程承接的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三) 招标人与投标申请人以往合作历史;招标人可以排除有违约行为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三、 资格初审的办法
(一) 初审工作一般应当在投标申请人报名结束后和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截止日期前进行,招标人可以不向初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二) 招标人应当组成资格初审评审小组,初审小组应当由了解拟招标工程要求,且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三) 招标人应当根据初审的审查内容,制定具体的初审评审标准和方法,初审小组应当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初审;
(四) 资格初审应当在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初审结果应当经过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盖章确认;
(五) 初审小组应当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从报名投标的投标申请人中筛选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通过初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一般均应允许参加资格预审,但最低应选择不少于17家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六) 招标人根据初审结果,向初审合格且未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其中须明确资格预审文件发放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等事项;
(七) 招标人向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提交经纪检监察部门盖章确认的通过初审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书),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八) 资格预审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初审的标准和方法、未通过初审的各投标申请人的名单及其未通过初审原因的书面说明随同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一起提交给招投标监管部门;
(九)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实行资格预审,且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投标资格初审;
(十) 招标人不得随意排除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有前述情形的,资格初审结果无效,责令重新进行初审,或不予进行初审,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人以违法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予以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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