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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书补办和变更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20120810
发文时间:2012-08-10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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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书补办和变更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加大从业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力度,完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有效杜绝在“证书补办”、“证书变更”事项中出现虚假申报、出借证书等违规行为,依据《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等文件规定,现调整证书补办和证书变更的办理流程,措施如下:

  因工作单位变动,办理证书变更事项时,除提交变更申请外,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供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现工作单位“社保证明”(近3个月内的)原件和复印件。

  因证书遗失,办理证书补办事项时,持证人除提交遗失补办申请外,还须事先在公众媒体上发表证书遗失声明,办理时须提交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要求涉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建设职业岗位技能证书》、《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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