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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经理变更与解锁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316
发文时间:2009-03-16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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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经理变更与解锁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及亦庄经济开发区招标办(合同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项目经理变更与解锁办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招标办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现将《项目经理变更与解锁办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

项目经理变更与解锁办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以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等规定精神,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强化对项目经理的动态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项目经理变更与解锁以为企业提供服务为宗旨,坚持企业自主申请,政府动态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确保项目经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二、办理程序

  项目经理变更与解锁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变更或解锁申请,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由招标办予以办理。

  市招标办负责办理已在市招标办合同备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或解锁,区(县)招标办办理已在区(县)招标办合同备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或解锁。

  三、受理标准

  (一)项目经理变更

  项目经理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项目经理变更协议。替换的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其资格等级、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的项目经理,专业类别应与工程项目特点相一致。申请办理项目经理变更应出具以下申请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项目经理变更协议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变更协议的,应同时出具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变更协议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中应明确替换的项目经理业绩和信誉不低于被替换的项目经理;

  (3)经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2008年5月1日以后入场登记的工程项目无需提交);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如:法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理解锁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办理项目经理解锁。办理项目经理解锁应出具以下申请材料: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四方验收单)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2008年5月1日以后入场登记的工程项目无需提交);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如:法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可办理项目经理解锁。办理项目经理解锁应出具以下申请材料:

  (1)《合同解除备案表》(表16-3)(一式三份);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项目经理变更协议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变更协议的,应同时出具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变更协议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2008年5月1日以后入场登记的工程项目无需提交);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如:法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工程未竣工验收,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解除合同

  工程未竣工验收,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解除合同,可办理项目经理解锁。办理项目经理解锁应出具以下申请材料:

  (1)法院判决司法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2008年5月1日以后入场登记的工程项目无需提交);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如:法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核查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办理,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办理;

  (二)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将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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