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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通知
京建发[2013]123号
发文时间:2013-03-04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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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通知


京建发〔2013〕12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有关要求,现就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3月11日起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的延续注册管理工作正式开始。

  二、截至2011年12月31日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在已完成40学时并经现场测试合格的方可申请延续注册;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已完成80学时并经现场测试合格的方可申请延续注册;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需完成120学时并经现场测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路、水利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需获得北京市交通、水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务专业课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四、申请延续注册材料: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与聘用企业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保证明;

  5、涉及公路、水利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需提供北京市交通、水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务专业课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截至2013年9月30日前,凡注册有效期已满但仍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其证书将自动失效。

  联系电话:5995898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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