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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交由海淀区建委办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0-19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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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交由海淀区建委办理的通知

海淀区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7期会议纪要和相关工作部署,经认真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交由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建委)办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房建工程(含住宅、公建及厂房)施工许可以及招投标监管、安全质量监督、施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备案、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等事项,由海淀区建委办理。

但上述工程中的下列项目,工程施工许可以及招投标监管等事项,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1.中央单位、部队在京项目;

2.国家重点、市级重点工程;

3.跨区县市政项目,市政府投资和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含备案)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赠款、贷款项目;

4.市属企事业单位投资自用的项目。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决定不由海淀区办理的项目除外。

二、海淀区建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执行。

三、海淀区建委应当在市建委统一网络平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统计工作和工程档案整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审批等信息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海淀区建委应当加强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依法进行。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海淀区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擅自增加、减少审批条件、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等情况时,依法处理。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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