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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1]1号
发文时间:2011-07-26 00:00  收集整理:王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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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1〕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现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4〕243号)。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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