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6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二)
(发稿时间:2016-06-29 14:27:39 )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问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各种材料增值税税率应如何确定?
答:材料由于分类不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具体应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附件2《江苏省现行专业计价定额材料含税价与除税价表》中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如附件中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与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税率不同或附件中未包含的材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问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满足“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发布模板进行了相应调整,每种材料指导价包括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两部分。
(一)含税价格是包含采购保管费的预算单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除税价格是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含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2%);
除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增值税率)+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
=[含税价格÷(1+2%)]/(1+增值税率)+[含税价格÷(1+2%)]×2%。
(二)对于周转材料、机械租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租赁除税价格=租赁含税价格/(1+17%)。
(三)人工费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项,因此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模板不做调整。
问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某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取定是否按照除税后价格计入?
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所有材料(包括甲供材、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除税价格计入。
问四、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具体哪些建设工程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价?
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可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及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建设工程具体采用哪种计税方法,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前咨询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确定。
问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具体取费应如何调整?
答: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各项取费标准进行调整。
问六、某建设工程,在2016年4月30日前竣工,5月1日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该工程的税金是按简易计税法中的3.36%计取,还是按原计税标准3.48%计取?
答:按原计税标准3.48%进行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税金按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计算,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编写组成员:张俊、徐伟、陈朝晖、王爱梅、张娜娜、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