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通知
宁建建监字[2019]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积极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对《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建监字〔2014〕670号)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缴纳内容
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内容,只缴纳工程项目造价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
二、缴纳标准
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按市人社和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三、计取基数
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取基数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
四、缴纳主体
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
五、票据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统一票据”,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同时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统一票据”移交给施工企业。
六、票据核验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工程项目,仍可按相关规定到各级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二)施工企业还应为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办理除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
八、本通知自2019年5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