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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并推广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2]311号
发文时间:2012-07-12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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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并推广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2〕31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监理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于今年三月二十一日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已与颁布之日起实施。
新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变化和特点是改变了原合同构成,完善了监理的定义,明确了22项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细化了酬金计取及支付方式,考虑了监理的工作范围、时间变化,使酬金得以动态调整,强化了总监责任制,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等。
为维护国家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意义重大。为此,要求在本市实施监理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使首都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向好发展。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可在本站查询下载>

二Ο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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