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城区沿街铺面房翻建的几项暂行规定 | |||
| 20090807 | |||
| 发文时间:2009-08-07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 |||
关于城区沿街铺面房翻建的几项暂行规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沿街铺面房翻建问题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几项暂行规定,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内部掌握执行。
一、对近期一时改造不了的街道和地段上现有铺面房屋确属危险、不能维持正常营业时,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本着原拆原建的精神,可以进行翻建。
在有的街道(如骡马市大街南侧、东单北大街至北新桥西侧、王府井大街等)正在逐步按规划改建或后退不多即可到规划道路红线进行建设的街道,沿街铺面房必须退到规划道路红线的位置,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对目前交通阻塞、便道拥挤的路口或地段,拟翻建的铺面房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应适当后退,由于后退减少了建筑面积允许建两层临时性简易楼房(超出的面积控制在30%左右),以适当改善交通条件。
三、在审查铺面房翻建时,对建筑的标高、立面处理、沿街建筑前脸与相邻建筑的关系,要尽量改善和协调好。
四、三百平方米以下(含三百平方米)的一层铺面房翻建,由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二层(含局部二层)以上的铺面房翻建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望及时反映,以便研究修改。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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