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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结束的通知
京建法[2017]15号
发文时间:2017-08-03 00:00  收集整理: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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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结束的通知

京建法〔2017〕1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北京辖内各中资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扩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6号)要求,本市自2015年5月1日起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怀柔区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目前,一年的试点期已经结束。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有关指示精神及各单位反馈的试点工作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不再继续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点工作。
自即日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不再审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计划以及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材料。已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施工项目,可继续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贯彻执行至项目竣工。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为建设单位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转账及销户等后续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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